正义网宜春7月26日电(通讯员邹才根)小时候站在路边被人无故殴打,长大后遇见“仇人”越想越气,便持刀砍人。近日,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宜丰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,并赔偿被害人潘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1068.96元。
被告人蔡某有诸多前科。2017年10月9日晚,蔡某同朋友一起在ktv包厢唱歌,与在同一包厢唱歌的受害人潘某相遇。蔡某就想起年少时被潘某欺负的往事,顿时心生怨恨,想乘机报复,于是独立一人打的回家,在家中拿了一把砍刀骑摩托车返回包厢。蔡某进入包厢后就持砍刀对着潘某砍,潘某就用左手去挡,想把刀夺下来,但蔡某一时失去理智,连砍数刀,致潘某左手掌等处受伤。砍完后,蔡某某走出包厢,回到家中,先后在外东躲西藏,直到今年2月20日被县公安机关抓获。
经宜丰县光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潘某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。